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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诚信建设须得硬约束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2日作者:唐超

       律师的证券法律业务主要是为证券市场融资主体及融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以作为监管的依据和投资的参考。所以,律师被称作是证券市场的“守门人”,守护着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律师自身的诚信便是证券市场公正的前提。

  近日,证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2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这是监管机关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并且规定了粗略的制度框架。 


  在律师诚信建设方面,现在已有诸如诚信座谈、诚信宣言等软约束方式,而完整的律师诚信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目前,证券市场已经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软约束方式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建立律师的诚信制度,以守护证券市场的公正。

  从整个社会而言,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在证券市场,律师的诚信便是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笔者以为,证券业律师的诚信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诚信档案管理。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有些律师会以自己的职业道德与业务水平赢得社会的认可,包括主管机关或社会团体颁发的荣誉、公司与投资者对律师的评价等。而有些律师,在利益的诱惑面前也可能会做出有违道德甚至有违法律的行为,从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谴责或处罚。这些正面与反面的信息都应归入律师的诚信档案。

  二是信用等级评定。在证券市场中,企业进行债券融资,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如分AAA级到C级多个等级。律师事务所也是参与证券市场的主体,因此同样可以引入信用评定机制。评级机构可由律师协会担任,评级对象可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评定。之所以可对律师单独进行评级,是因为在律师行业,律师有较强的独立性,这是律师业不同于其他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是诚信信息披露。律师的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应披露于公共场合,方便公司和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证券业律师的信息。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可参考目前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其信息应披露在指定报纸和相关的网站上。依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诚信信息的网站应该包括其主管机关证监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网站。

  四是信息反馈。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其出具的法律意见直接与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相关,他们是评价律师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的权威考核者。因此,要建立将这些信息迅速反馈的机制,如设立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网上评论等。反馈的信息经过整理、核实,计入律师的诚信档案,作为衡量律师诚信的重要依据。